2001年9月18日,以《扬州不负“一月之约”》报道了当时的代市长季建业对台商、韩商们提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作出通报。其中对“上花轿”反映的虚假广告侵犯其合法权益问题,我市工商部门清除了江都私营企业“来自台北”的虚假广告。
3年后,昨天这家江都私营企业再次被台商刘兴基投诉,称其一直在使用“上花轿”的名号,并在“上花轿”取得国家商标总局的商标注册后,又改为“欢欢喜喜上花轿”继续实施侵权。
扬州“上花轿”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上花轿”商标由郑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2003年3月14日起生效,并合法取得了第42类类别商标专用权。随后,郑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向南京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扬州进行了商标的使用授权。
刘兴基称,去年“五一”前,鉴于江都这家企业仍在违规使用“上花轿”标识,他只得向工商部门请求发函至该影楼。工商部门有关同志答复说,这家影楼营业执照到2004年3月到期,等一等吧。没想到,上个月江都这家影楼又改成了“欢欢喜喜上花轿”。
江都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这家个人经营的影楼设立于2000年7月12日,位于江都镇龙城路龙城苑3号,原名“江都市江都镇西上花轿婚纱影楼”,并于2003年12月25日更名为“江都市欢欢喜喜上花轿婚纱影楼”。
江都市工商部门认为,“江都市欢欢喜喜上花轿婚纱影楼”字号名称,符合国家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名称与扬州上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行政区域不同、字号名称不同,并无不当之处。同时,该店牌匾上有“欢欢喜喜上花轿”字样,其中“欢欢喜喜”为黑体字,“上花轿”为电脑行书,其牌匾并无明显违规行为。
记者随后来到“欢欢喜喜上花轿婚纱影楼”前,发现招牌上的“欢欢喜喜”字型细小,而“上花轿”三字巨大。
对此,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常海山副主任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江都这家影楼在被多次责令改正后改成“欢欢喜喜上花轿”,是有意误导消费者,使自己的企业混同于真正的“上花轿”;其广告标识的做法在法律上被称为“突出使用”,目的是以达到与“上花轿”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目的。
来源: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