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没我们的同意,就不可以拿去做广告的。”新婚不久的张先生和杜女士夫妇在无意间发现徐州一家婚纱摄影公司未经允许,拿自己的照片作宣传广告,在讨要1万元肖像权使用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与其对簿司法调解公堂。
9月22日上午,经过徐州鼓楼区司法局调解员的精心调解,张先生夫妇最终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由于对方侵犯肖像权而获赔1500元。原来,徐州市中心一家婚纱摄影店老板唐某未经张先生同意,使用该夫妻的婚纱照置于店内做广告宣传。两个月后,被两名当事人发现。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已经把照片撤掉,而且携带礼品登门向两名当事人道歉。但被侵权方认为,唐某侵犯了肖像权,给他们造成精神损害,应该给予肖像权赔偿。
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无果,被侵权方无奈之下找到司法调解员,请求帮助调解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万元。唐某认为:“我已经把照片撤掉了,而且还道过歉了,张先生夫妇请求的两项赔偿数额明显过高,这不是讹人吗?”司法调解员结合案情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唐某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肖像权,司法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的冷静调解法”,给双方讲法律、摆事实、缩小双方之间的分歧。最终,唐某同意赔偿张先生夫妇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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