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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预定了一套总价为4288元的婚纱摄影,并一次性全额支付。交款订约后由于与男友感情变故等种种原因至今一直没有进行拍摄。在苦于没有合适伴侣的情况下向影楼提出退款请求,并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遭到拒绝。”日前,江西南昌市民张小姐向本网投诉称,自己遭遇了摄影店的“霸王条款”。
支付全额费用作“定金” 要求退款遭拒
张小姐介绍说,她于2010年10月23日在南昌市铁街3号一家摄影公司门店内,预定了一套价格为4288元的婚纱摄影,并一次性交付了4288元同时也作为“定金”。交款订约后由于与男友感情变故等种种原因至今一直没有实施拍摄。“今年在苦于还没找到合适伴侣一起拍摄婚纱照的情况下,我向摄影公司提出了退款的请求,但遭到拒绝。”张小姐告诉记者。
期间,张小姐与该摄影公司门店陈经理多次协商退款,并表达了自己无奈之举下要求退款的歉意,同时也表示自己愿意赔偿摄影公司一定的违约金。但该摄影店均以“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为由拒绝退款。
近日,大江网记者与张小姐一起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滕王阁工商分局消协分会参与调解。在调解中,消协一位张姓负责人表示,他希望张小姐能主动赔偿800元左右的违约金,并尽力与摄影店调解。最终,双方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摄影店负责人孙经理坚持认为,“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为行业内规则,不能因为张小姐一个人而坏了“规矩”。
摄影店给出多种解决方案 但拒退“定金”
张小姐告诉记者,摄影店起初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延长拍摄期限,让她寻找合适的伴侣之后再完成这套婚纱摄影。“与男友发生感情变故已经让自己很伤心,试问新的男朋友知道事情原委后还愿意和我一起拍摄这套婚纱照吗?更何况感情的事情还得看缘分,不能随便找人拍婚纱照的。”张小姐如是说。
摄影店负责人孙经理解释称,由于摄影店与外部策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每完成一笔单子,对方将提取全部费用的15%,而张小姐交付费用的15%已经被策划公司拿走,摄影店不可能为此承担这笔费用。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摄影店负责人孙经理提出新的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先退1000元,剩下的款项继续为张小姐拍摄婚纱照或个人写真;另外一种方案则是只退
还一半的费用。
律师:摄影店规定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认为,定金是指一定比例的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由于张小姐支付的是全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这笔“定金”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摄影店还坚持不合理的规定,建议张小姐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正当权益。”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以标认为,由于张小姐付给婚纱摄影公司的是“定金”,根据相关法律,她确实很难全部拿回。“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不存在不退还的说法。所以,张小姐有权拿回超过20%的那部分‘定金’,商家是无权扣除这笔费用的。”张以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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