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姐与爱人拍完婚纱照尚未拿到相册,却发现摄影工作室人去楼空。日前,上海市松江法院认定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中摄影工作室及其负责人存在合同履行不完全的情况,酌情判决他们返还董小姐1500元。
董小姐和爱人选择在今年步入婚姻殿堂,经朋友介绍和多方了解,董小姐选定了某摄影工作室。双方约定摄影费用为3000元,摄影工作室负责将婚纱照修片并制作成册后交付给董小姐。董小姐收到电子版的婚纱照后,发现有一套服装的拍摄效果不如预期的理想,于是打算和摄影师商量一下是否需要重新拍摄。但当董小姐来到摄影室时意外地发现摄影室已关门息业、人去楼空。因此,董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室的负责人沈某和摄影室退还其婚纱照拍摄费用3000元,并支付因拍摄婚纱照起诉导致的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5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松江法院经审理发现,摄影工作室系上海市松江区非正规就业组织,该工作室目前系存续状态,负责人为沈某。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婚纱照以制作成册的形式完成交付均无异议。但沈某认为其已经将电子照片发给董小姐,因为董小姐对照片有诸多意见才导致在摄影室息业之前无法冲洗成册。而现在摄影工作室已经息业,不可能再制作相册交给董小姐了。
考虑到婚纱照对个人而言有着较为重要的纪念意义,而仅有电子版照片、没有成品相册无疑无法实现董小姐与沈某订立服务合同的目的。现在沈某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理应酌情退还部分款项。至于董小姐诉请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由于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无法支持。最终主审法官认定沈某及摄影工作室应返还董小姐价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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