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儿子结婚前夕燃放婚庆礼花时,礼花突然爆炸,将其面部炸伤致残。事后,受害者将礼花生产厂家、销售商、为产品承包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审理此案,依法判令三方被告人赔偿受害人2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骈某为在儿子的结婚庆典仪式上增加喜庆气氛,通过被告岳某购买了某礼花厂的鞭炮及礼花若干。在燃放礼花时,礼花突然发生爆炸,骈某躲闪不及,面部被炸伤,当即血流不止,被他人急忙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后经临床司法鉴定,骈某颧骨、上颌、眼眶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所幸无生命危险。
出事前,骈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员,有着稳定的收入。出事后,骈某无法正常工作,家中又有小女儿需要抚养,便将礼花生产厂家、销售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骈某在法庭审理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骈某是在燃放被告某礼花厂生产的烟花时突然发生爆炸而受伤致残。被告某礼花厂没有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被告岳某作为产品销售者,对原告骈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其承担的理赔责任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骈某76119.1元,被告某礼花厂和岳某连带赔偿骈某各项损失共计13947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