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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将大修 影楼遗失照片应有精神赔偿

转载自:中安在线 2013-04-26 作者:龚宇卿 我要投稿

  历经20年光阴,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大修。草案对网购、电视电话购物规定七天“反悔期”,无疑成为最大亮点。不过,多年以来,商品房消费纠纷、医疗纠纷、虚拟金融产品服务,一直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拒之门外。针对一系列焦点,安徽合肥经济法专家积极建言。

精神赔偿应纳入法眼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争议焦点。华国庆教授介绍,在现行法律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适用于人身伤害案件。但是某些商品消费中也会造成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比如,消费者把亲属唯一遗像储存在U盘中,去影楼冲洗,结果遗像被商家损坏,并且无法恢复。只按物品价值赔偿消费者,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将精神赔偿也纳入消法之中。

适用范围应“扩容”

  一份“当前哪些领域消费者权益最易受损”调查显示,医疗、房地产、金融服务三者比例,分别达到40.7%、38.1%、28.2%。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华国庆教授告诉记者,商品房、医疗、金融产品服务消费,应纳入本次修正草案中。“商品房是不是商品?现行消法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例如商品房面积出现‘缺斤短两’同时,存在医院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符‘经营者’身份,由此衍生医疗消费纠纷,不适用消法范围”观点,已在法学界过时多年。而快速发展的金融服务,处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常遭遇隐形“霸王条款”,同样被人诟病。

欺诈赔偿应“翻倍”

  有消息称,“惩罚性赔偿制度不限制赔偿倍数,采取‘不封顶’无上限原则”。华国庆教授则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不封顶”意味着可能出现天价赔偿,在司法执行中会遇到经营者较大阻力。因此,“现行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1+1”赔偿标准,将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可达到倾斜保护消费者、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的立法初衷。

省内专家建言新消法

  扩容

  建议增加商品房消费纠纷、医疗纠纷、虚拟金融产品服务、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新消法

  调整

  欺诈行为“1+1”赔偿标准,建议调整为“1+2”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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