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博会承办方指定刘小姐为其展商提供劳务服务,展商却拖欠劳务报酬消失。无奈之下,刘小姐将承办方北京博万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万会展)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933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支持刘小姐的诉讼请求。
刘小姐诉称,2012年8月11日至12日,博万会展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婚博会,指定刘小姐为其展商茱莉亚中心服务,刘小姐成为茱莉亚中心的导购人员,并与博万会展签订了《婚博会现场“小蜜蜂”导购行为规定》。在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茱莉亚中心在支付了刘小姐10000元后,仅留下一张9330元的欠条便不知踪影。刘小姐认为博万会展作为组委会对其展商的资质有把关和监管的义务,同时作为协议的当事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故要求博万会展支付其劳务费9330元。
被告博万会展辩称,其与刘小姐没有劳务关系,此前一直由茱莉亚中心支付刘小姐的劳务费,欠条也是茱莉亚中心负责人出具的。博万会展没有支付刘小姐劳务费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茱莉亚中心承租婚博会主办方博万会展的展位,并向博万会展缴纳了展位费及保证金,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博万会展对茱莉亚中心在婚博会举行期间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刘小姐作为婚博会的导购人员,与婚博会组委会订立了《导购规定》,按约定向博万会展缴纳了押金,刘小姐在遵守导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的同时,接受婚博会组委会的指定为茱莉亚中心提供导购服务。博万会展作为婚博会主办方,对婚博会举办期间参展商及导购人员的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在双方均找不到茱莉亚中心及其负责人的情况下,刘小姐要求博万国际会展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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