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网络销售以方便、快捷的优势风靡全球。网络销售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也应依法进行。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结上海东启广告有限公司诉宦某某、宦某、但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图为POPO&MOMO标志系列的婚庆产品
2008年6月1日,案外人陈某、肖某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POPO&MOMO标志系列(1-2),POPO&MOMO卡通形象系列(1-5),并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该作品为新郎、新娘结婚时的卡通人物。2008年6月1日,陈某、肖某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东启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并允许被授权人将该卡通形象和卡通标志用于产品生产及销售。授权期限为2008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上海东启广告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后,在其制作的婚庆产品上包括请帖、喜糖盒子、签到本、席位卡等使用了该卡通形象和卡通标志。就在上海东启广告有限公司的POPO&MOMO系列产品声名鹊起后不久,宦某某、宦某、但某未经许可在淘宝网上出售近似POPO&MOMO卡通形象和卡通标志的产品。上海东启广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宦某某、宦某、但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法官结合损失认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间达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自行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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