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店开在商业广场内,客户反映店内温度不宜试纱,店主于是要求商业广场方调整空调温度,却遭到拒绝,那么店主能否要求退还部分物业费?近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林某与朋友在平阳某商业广场开了一家婚纱店。期间,林某与广场所属的商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选择了每月每平方米45元(包括空调服务费)的物业服务套餐。
由于试穿婚纱对温度要求较高,客户反映太冷或太热时,林某会要求商业公司调整空调温度,但后者要么回复“天气挺凉快的,开新风就够用了”,要么回复“室内温度还可以,开暖气对其他商家来说偏热”“为了一家店开暖气的成本太大。”
此后,受疫情影响,广场的空调停运了几个月,林某想要自行安装又因消防原因被拒。一气之下,林某将商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不包含空调服务)的档位计算物业费,退回已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差额共计210600元,并撤销或变更物业服务协议。
林某认为,自己多次反映要求调整空调气温,均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对店铺生意造成不小影响。
商业管理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事由。自协议签订至2020年底,广场共开启空调16.5个月,根据购物中心常规操作,须开启时间应为22.5个月,广场空调开启缺口为6个月,可退还林某差额42120元。
同时,商业管理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林某支付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商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林某因店铺经营需要,要求调整空调温度,但商业公司需考虑多种因素,林某应予以理解;而商业公司也需完善服务,如提供风扇、可移动空调等,但其显然没做到,应退还林某相应物业服务费。关于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林某应向公司支付。关于滞纳金,虽林某欠费事实确实存在,但公司亦存在服务问题,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商业公司退还林某物业服务费42120元,林某支付商业公司物业服务费47385元,二者相抵销,林某应支付物业服务费5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