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工作人员没经我同意,就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我儿子的百天照,用来招揽生意。”5月29日,市民卢先生向晚报《合力维权》栏目求助,希望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律师能给他支招帮助维权。
卢先生所说影楼是位于市区人民路的“金色童话儿童摄影”。昨天,记者联系上该影楼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卢先生儿子的百天照,不是给影楼宣传,只是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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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
影楼擅自发布照片
用来招揽生意
按照卢先生的说法,今年5月初,他请该影楼为其儿子拍摄了百天照。5月27日,他在翻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时,发现该影楼工作人员将其儿子的照片于5月24日发布在了朋友圈,并且配文“给宝贝拍一套不一样的百天照吧”。
卢先生表示,首先,该影楼工作人员发布照片前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属于擅自发布;其次,从发布内容看,他认为这是影楼进行广告宣传的做法。
5月27日当天,卢先生就联系了该影楼,随后照片在微信朋友圈被删除。卢先生表示,事后,他要求该影楼在朋友圈就擅自发布照片进行道歉,但遭到了拒绝。
-影楼回应
不是为给影楼宣传
只是分享一下
昨天,记者拨通了卢先生提供的该影楼工作人员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在朋友圈发布卢先生儿子的照片,不是给影楼进行宣传,只是发朋友圈分享一下。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每个周期都会分享一些拍得好的顾客照片,如果顾客看到后,表示不同意发布,他们就会撤回。而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前,他们目前是没有去征求顾客同意的;但是,如果要将照片发布在公众平台上,他们会事先征求顾客同意。
该工作人员还说,很多顾客会主动要求他们发布照片,而他们也只会选择拍摄效果好的照片来发布。
就卢先生儿子照片的配文“给宝贝拍摄一套不一样的百天照吧”,是否为了广告宣传?该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语言不是一种广告宣传。
*后,该工作人员让记者有疑问去联系其公司老总,她说自己只是门店工作人员,不方便回答问题。记者提出要其公司老总的联系方式,她表示自己不清楚。
-律师说法
影楼已构成侵犯肖像权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项建挺律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的行为。”
鉴于市民卢先生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如果要在商业用途中使用该幼儿的照片,则必须经过市民卢先生同意,否则,未经允许,将幼儿照片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用于商业目的,则构成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市民卢先生可要求影楼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