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楼拍婚纱照时,购买了化妆师推荐的化妆品,岂料使用后,面部过敏出现痘点和红肿,这时黄岛的刘女士才发现,化妆品竟然是“表里不一”的过期产品。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将影楼告上法庭,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婚纱影楼给付原告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500余元。被告上诉后,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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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底,黄岛的刘女士到位于灵山湾路的一家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在拍摄前,化妆师给她化妆时,推荐让其购买这家婚纱摄影的定妆产品并在拍照当天使用,随后,刘女士花费了二百多元购买了该化妆品。然而,在化妆拍照当天,刘女士的脸局部出现痘点、红肿过敏等不适症状。“刚开始我也没在意,就去医院治疗,但效果都不太理想。开始也从未想过让影楼赔偿。在2016年4月份,我无意间发现购买的该系列保养套装产品上面的标签,与盒子原装的日期不相符合,竟是过期产品。这才知道影楼用劣质、过期、不合格化妆品给我化妆,致使我的面部皮肤受到严重损害,应赔偿我的损失。”据刘女士介绍,事后她与影楼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将影楼告上了法庭。
黄岛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款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婚纱摄影馆,其主要职责应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婚纱摄影服务,向客户推销化妆产品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并且被告向原告推销已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导致原告脸部过敏。被告从事服务行业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应当真实**地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期限等信息,被告其上述做法违反诚信原则且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脸部过敏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婚纱摄影馆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500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下来判决结果后,刘女士为表谢意,给法官送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