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0日,侯先生和新疆昌吉一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庆服务协议,协议金额为6000元,协议内容为婚庆公司向侯先生提供司仪、摄像等婚庆服务,婚礼庆典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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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却迟迟不给侯先生婚礼视频。在2015年5月底,婚庆公司告诉侯先生,婚礼视频因为摄像设备中病毒导致除接亲部分外摄像视频全部丢失,且无法复原。
侯先生十分生气,他认为婚礼录像是记录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给将来生活留下美好的回忆,人们把婚礼录像赋予了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人们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而婚庆公司由于工作疏忽大意将他婚礼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舞台典礼”及其后的视频丢失,由于结婚典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婚礼摄像视频资料的丢失对侯先生及其家人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近日,侯先生和妻子将婚庆公司诉至昌吉市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合同款6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