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浙江义乌读者杨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他在世纪商城一婚纱影楼交了2000元定金,由于影楼多次违约,错过了原来约定拍摄的最*时间。
现在,他的老婆已怀孕三个多月,也不能再去拍婚纱照了,就要求退还全部定金,却遭到影楼一次又一次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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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核实
杨先生住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村。今年4月29日,他和妻子小李来到了市区世纪商城的这家婚纱影楼,准备拍一组婚纱照。
双方约定的拍摄时间为5月29日,6月14日,6月18日三天,拍摄的外景有两个,全部选择在千岛湖,另外内景三个在绣湖公园。
费用一共5999元,在全部拍摄完成后由杨先生一次性付清,为确保按时如期完成拍摄,杨先生按照影楼的要求,先行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
影楼屡次延后拍摄时间
这家影楼收取定金后没有开发票,只在拍摄服务单上作了登记,而口头约定的拍摄协议,也只在拍摄服务单上作了记录,也没有签订过双方一式两份的书面合同。
就这样,杨先生和妻子就在家期待着5月29日的到来。
可是,5月28日上午,影楼却打来电话说,杨先生预约在5月29日拍摄时间客人已满,影楼只得延迟按排杨先生到6月14日去千岛湖拍外景。
转眼又到了6月14日,谁知又在6月13日下午,影楼又打来电话称,天气预报说6月14日下大雨,拍摄效果不好,必须选择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去千岛湖拍外景。
就这样,影楼建议延长到6月18田去拍外景,杨先生也无奈,就同意了店家的按排的时间。
很快又到了6月18日,就在前一天的晚上,店家又来电话,说拍摄外景的**摄影师因事请假未回,要求杨先生在耐心等待两天。
这一次店家的来电,让杨先生头都气炸了,当场在电话上追问店家,“你们这不是把我当猴子耍,我要终止协议,把预付的2000元全部退回来。”
一听到杨先生要退还定金,影楼就翻脸不认人,当即在电话中告诉杨先生,如果没有按照影楼决定的时间去拍婚纱照,那么杨先生就构成违约。
“不但要扣除全部定金,而且还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电话中,影楼的工作人员态度很强硬。
明明是店家违约在先,现在反倒说自己违约,杨先生当然不肯。
要求退还2000元被拒绝
6月21日上午,他来到了这家影楼,当场要求终止原先的口头拍摄协议,退还交付的2000元定金。
影楼一名姓李的店长说,她是无权决定退还2000元定金的,是否退还定金要等经理回义乌再说,时间是一个星期左右。
6月30日下午,杨先生再次来到了这家影楼,正巧影楼的刘经理刚回到义乌,就表明已决定不再拍婚纱照了。
“我妻子已怀孕三个多月,到外地拍婚纱对孕妇来说也不方便。”他要求影楼退还之前预付的2000元钱。
对于杨先生的要求,刘经理态度也很坚决,退还定金是不可能的,因为影楼已安排好的时间,是你自己不来拍。
“你这就是违约,所以定金变成违约金,应当全部扣除。”刘经理说,如果杨先生考虑妻子怀孕拍照不方便,那么等孩子出生后再来拍,总之定金是绝对不能退的。
对于店家的答复,杨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而真正违约的是影楼,一次又一次的不守诚信,导致约定的拍摄时间都无法完成。
因此,他要求退还全部定金,完全符合常理。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双方在退还定金问题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7月5日,杨先生又一次来到影楼,尽管说尽好话,但店家态度十分坚决,丝毫没有退还的诚意,双方交涉沒有任何结果。
无奈,今天(7月13日)上午,杨先生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市场监管所投诉了这家影楼,要求退回2000元钱。
稠城市场监管所立即召集双方展开调解,在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后,工作人员当场指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如果仅仅是口头协议,根本分不起是‘订金’,还是‘定金’。”工作人员说,当事双方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然而,影楼在收取杨先生的定金时,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开具发票,更为离奇的是双方口头约定的协议,也没有以书面形式写成合同,这更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另外,每次约定的拍摄时间,都是影楼随意作出更改,这些都是影楼的过错,确实是影楼违约在先。
因此,杨先生要求终止口头协议,退还2000元定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影楼的李店长和杨先生再次经过协商,由店家扣除前期筹备拍摄成本500元后,其余的1500元定金当场退还了杨先生。
对于这一结果,杨先生表示了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