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七旬老人参加朋友家的婚礼时,被婚庆典礼上的礼炮震伤左耳,放炮人与婚庆公司互相推卸责任,老人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4月1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当庭一审宣判婚庆公司赔偿老人各项费用共计2430元。主审法官朱军麟说,如果被告认为其并非实际燃放礼炮人,可在向原告承担责任后,依据相应法律关系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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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1年5月8日,70多岁的王师傅到市内一家酒店去参加朋友家孩子的婚礼,没想到在酒店门口,有人突然点燃了礼炮将其左耳震伤。放炮人带着王师傅到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炮震后,左耳听力下降,头痛、头晕,要求进一步检查。5月9日,王师傅再次就医,诊断结论为左耳鼓膜穿孔。然而放炮人支付了510元费用后便不问了。王师傅找到婚庆公司,该婚庆公司称放炮人不是公司员工,只是临时找的人,所以不愿承担责任。
此案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权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承包本案所涉婚庆典礼及原告在婚庆典礼过程中被燃放的礼炮震伤的事实。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其实质应为承揽合同,而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伤,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认为其并非实际燃放礼炮人,可在向原告承担责任后,依据相应法律关系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当日,法院一审宣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婚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营养费150元、护理费18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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