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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小智”:我在李某的影楼拍了一组个人写真,当时双方未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之后李某欲将该个人写真集作为其摄影作品出版,我向李某提出反对,李某认为写真由其拍摄,其有权自行处置。请问李某是否有权擅自使用我的写真照片?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你的个人写真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写真照片著作权归李某所有,李某可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个人写真涉及你的肖像权,因此如李某营利性使用你的个人写真照片的,应事先取得你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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