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一起“空手套机票”案在深圳二审开庭,一家没有实体业务的“空壳”婚庆公司以全国拍摄婚纱照为由,向机票代订公司订购大量机票,后以各种借口拖延不付货款,到手的机票早已被转售给其他机票代订业务的公司。该案受害单位多达10家,共被诈骗机票款达到210万余元,此案两名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人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假身份签订订票合同
2012年11月初,王某春(另案处理)与前妻赵某敏通过中介受让深圳市玫瑰骑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公司),赵某敏和周某惠诱骗邓燕充当该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
玫瑰公司对外声称出差拍摄婚纱摄影,需要订购大量机票,赵某敏授意周某惠使用虚假身份与多家单位签订机票订购月结合作协议,通过履行小额合同取得信任后订立更大额合同。
此前,为了获得客源,王某春虚构深圳市千飞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飞公司),通过许诺高额返点与深圳市畅行天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行公司)取得合作,由畅行公司向千飞公司订购机票。
据统计,2013年2月春节航空高峰期间,玫瑰公司向10家被害单位大量订购机票,王某春、被告人赵某敏和被告人周某惠在付款期满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义务,并在收取畅行公司的大部分机票款后迅速逃匿。
经核实,被害单位共被诈骗机票款2106761.9元。
庭审现场 两被告上诉否认诈骗
目前王某春仍在逃。该案一审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某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赵某敏与周某惠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法庭上,赵某敏否认自己与机票诈骗案有关系,仅给周某惠介绍过租房。赵某敏的辩护律师辩称,订机票的合同都是以玫瑰公司的名义签署的,此案应属于单位犯罪,不应以个人犯罪追究责任。对此公诉机关回应,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单位等,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周某惠辩称,赵某敏是玫瑰公司的真实老板,自己以每月5000元工资受雇于赵某敏,并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回应,周某惠对其使用“李欣”的假身份签订合同,及编造“玫瑰公司经营婚庆摄影策划,机票需求量大”的虚假事实,是明知的,并于案发后冒用陈某琼的身份办理过户手续以躲避侦查,在合同诈骗中具有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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