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大庆市民张女士反映,她在“米兰春天婚纱摄影”(以下简称“米兰春天”)工作了34天,辞职时,店方只给她开了27元的工资,这让她既气愤又无奈。于是,她在朋友圈内发了一条“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欺诈顾客的信息,双方由此发生纷争。
那么,这场因为工资问题而牵出来的诽谤事件,该如何收场呢?
辞职:干一个月开了27元
“我是今年4月1日入职的,一直干到5月4日,一个月零几天的时间。”张女士说,当时到“米兰春天”时,店方承诺工作的酬劳是“1500元底薪+提成”,至于签订书面协议,店方没提,她自己也没在意。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提出了辞职,店方竟然只给我拿了27块钱的工资。”张女士说,她提出辞职时,店方并没有履行当初的承诺,所谓的1500元底薪不见踪影,只给她开出了27元钱的提成奖金。
“干了一个多月,就给我开了27块钱,这27块钱要与不要又有什么意义呢?”张女士说,一个月只赚了27元钱,说出去她都感觉抬不起头来。
张女士说,她曾多次与店方理论,但没有任何结果,1500元的底薪至今也没能拿到手。
店方:完成任务额度才有底薪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随后,记者与“米兰春天”的陈经理取得了联系。
据陈经理说,张女士确实在这里工作过一个半月,但在这段时间里,店里有规定,员工需完成10万元的任务额度,才会有底薪,当时考虑到张女士刚刚工作,所以把任务额度降到了1万元,但她还是没有完成。因此,店方一直没有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她自己提出辞职,这27元是她一个月的工作提成,按她所完成任务额度的5%。”陈经理说。陈经理还说,按照店规,张女士来店的第一个月处于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店方需要对张女士进行观察及培养,如果张女士可以完成任务额度,店方才会为她支付试用期间的底薪和提成,进而才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张女士始终没有完成任务,因此,在她辞职时,店方才没给她支付底薪,这期间也没有与她签订合同。
争端:女子微信诽谤店方
12日14时许,记者接到了“米兰春天”陈经理的电话,陈经理称,他们店里的员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张女士发出一则消息,内容是诽谤“米兰春天”的,说“米兰春天”存在欺诈顾客、摄影质量差等,对此,“米兰春天”已经报警。
记者随后与陈经理见了面,陈经理向记者出示了微信内容。
记者看到,张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的消息具体内容为:“不要去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它是骗人的,照相照得不好”等等。
为此,“米兰春天”陈经理表示,店方将追究张女士责任。
调解:女子向“米兰春天”道歉
随后,记者赶到萨尔图公安分局,见到了张女士,民警正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据民警说,张女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有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行为的,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为此,张女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当场删除了微信消息,表示愿意向“米兰春天”店方道歉并澄清事实。
12日15时许,在民警的建议下,记者随张女士来到“米兰春天”。
在店方的要求下,张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补发了为“米兰春天”澄清事实的消息,店方表示,事情到此为止,不再追究。
就员工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事,“米兰春天”陈经理称,将会尽快改正,与店内试用期员工补签劳动合同。
律师:互不追究需双方协商好
针对此事,读者法律服务顾问团成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秦兰律师说,不管是试用期还是正式聘用期,无论哪个阶段,都得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是不合理的。
“打比方说,你不跟我签劳动合同,那我一点保障都没有,那么我就可以不在这干,而且我有权利要求你支付给我工资,‘米兰春天’所说的‘通过试用期才能签合同’的说法是不合理的。”秦律师说。
张女士在朋友圈发的诽谤信息,最终导致双方矛盾升级,那么“米兰春天”能以张女士诽谤一事拒付工资吗?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主任费玉红认为,这件事情前前后后总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张女士索要工资问题;第二,张女士微信诽谤对“米兰春天”造成的损失。
首先,张女士未获底薪一事,可向劳动部门反映,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张女士发微信诽谤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米兰春天”有权向张女士索赔其微信诽谤对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张女士原本是占理的一方,但她后来发微信诋毁‘米兰春天’的做法,也同样给店方带来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费律师表示。
费律师认为,现在,张女士仍然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其工资的问题,而“米兰春天”也同样有权利向张女士索赔声誉损失,如果双方互不追究,得自行协商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