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中有一惯例,摄影店通常会在协议好的照片数量外多照出一部分照片,然后与消费者商量希望其加钱将多照出的部分也取走。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考虑到结婚是喜庆的事情,不愿与摄影店发生纠纷,不得已同意摄影店的要求。当然也有些较真的准新郎不愿意吃这种哑巴亏,与摄影店发生纠纷。
2011年12月15日,余雨在一家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前,与店主签订了《婚姻庆典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摄影费、化妆费、婚纱租赁费、制作费、外景费等共计6000元。虽然价格不菲,但余雨并没计较。拍摄结束时,店主让余雨在上百张照片中挑选了50张用于制作成相册。一周后,余雨前往拿相册时,提出要带走未用于制作相册的底片。但店主表示,必须额外支付1000元费用才能带走,如果余雨不另行付钱,就将之销毁。双方僵持不下,余雨将婚纱摄影店告上法院,法院支持了余雨索要全部照片的诉讼请求。
本案余雨有权索要全部照片并拒绝支付额外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已经明确各项收费共计6000元的情况下,如果店主认为余雨要带走未用于制作相册的底片必须额外收费,就必须事先对余雨予以明示,以便余雨自主地进行选择、比较。店主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增加收费,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犯了余雨的知情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摄影店将其拍摄的余雨全部婚纱照片交还原告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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