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林先生在女儿婷婷一周岁生日时,特地雇了一家知名影楼的摄影师到家中为女儿拍摄周岁纪念照和全家福。照片拍摄完毕后,影楼方面表示无法将底片免费给林先生一家,需要花钱购买。林先生一家认为购买底片花费太大,决定只留原本套餐中赠送的底片。同时,林先生再三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图,影楼方面承诺绝不会将底片外泄或做其他用途。
相片洗出后,由于拍摄效果非常好,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的相片制作成挂历出售。新年将至,挂历销售状况火爆,影楼获利颇丰。林先生的朋友在购买挂历时发现了婷婷的照片,将此事告诉了林先生。林先生得知后与影楼交涉,希望能够停止挂历出售,并且将获得的利润进行合理的分配。影楼方面认为制作挂历的行为与林先生无关,不愿意停售挂历并作出相应的补偿。双方协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
林先生认为,双方在拍摄过程中已经约定好不将底片用作他图,影楼私自将婷婷的照片制成挂历前也未征得林先生一家的同意,已构成违约,必须作出相应的赔偿。影楼方面认为,林先生并未付款购买底片,已经放弃了底片所有权,影楼可以自行处理底片。泉州仲裁委经过调查后认为,影楼已经与林先生约定好不将底片外泄或做他用,之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出售挂历所得的利润属于不当得利,必须给林先生相应的补偿。
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影楼答应停止销售用婷婷照片制成的挂历,并且将除制作成本等费用外所得的利润归还林先生一家。
案件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有受损失;(3)取得财产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该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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