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事,留下影像资料,就可以保留这一美好记忆。然而在温州,近期接连发生了几起因婚礼摄像、照片资料丢失而引发的投诉,纠纷双方产生较大分歧。针对此类现象,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与婚庆公司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注明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温州市民朱女士反映,她和丈夫此前在影楼拍了一套婚纱照和一部电影主题类型的婚纱录像。2010年10月举行婚礼当日,他们将这两张光盘交给礼仪公司,并在婚礼上播放,但事后礼仪公司却将这两盘光盘资料弄丢了。经长久交涉,双方迟迟协商不下。
无独有偶,市民小刘与妻子在婚礼当天所拍摄的录像资料,事后同样被礼仪公司弄丢了。小刘为此向商家索赔10万元,但商家只答应赔偿2万元。
记者获悉,连日来,温州市鹿城工商分局大南所已接到四起类似投诉。据大南所副所长汤聚力介绍,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他们每年都会遇到几起,然而调解起来都比较难。因为结婚资料对于新人们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在事后无法弥补的情况下,最终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金钱补偿。而面对消费者提出的巨额赔偿,商家则往往是难以接受。
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奕南表示,婚庆录像、摄影资料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婚庆公司的责任导致录像资料**性丢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但作为违约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工商人员及律师建议,新人们与婚庆公司之间最好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婚礼资料万一丢失后的赔偿条款。这样,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则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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