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友到婚纱影楼拍摄个人写真集,歪打正着被正打离婚官司的男友原配发现了。“大婆”还抢先一步买断了底片,声称要放到网上。刘小姐认为影楼违约致其隐私泄露,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及5000元误工损失。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与侵权相关诉讼请求。
大婆买断写真底片
据悉,2008年国庆期间,刘小姐和男友郭先生来到北京路的一家影楼拍摄写真集,并且支付了1613元。同年11月11日,刘小姐按约定拿着单据来影楼取写真集,却被告知写真集已经被人取走。几经周折打听,原来取走照片的不是别人,正是与郭先生打离婚官司的郭太太!
影楼方面说,因为郭太太准确报出了刘小姐和郭先生的名字及手机号码,影楼以为她是受委托来取相片的朋友,便将写真集交给了她。不仅如此,郭太太还出资640元买走了写真集的光盘和底片。
忧照片上网告影楼
刘小姐认为影楼严重侵犯其隐私权,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影楼将底片和相片全部销毁,并退回1613元,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55000元。
一审开庭时,刘小姐称,事情发生后,郭太太经常打电话发短信给她,“威胁”要将写真相片公布于网上。为此,她时刻担惊受怕,还请假耽误了工作。影楼则表示,可以全额赔偿刘小姐拍摄相片的1613元费用,至于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则不能接受。
2009年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相片虽然属于隐私,但刘小姐无法提供影楼将相片交给其他人后给她造成了不利后果的证据,遂驳回诉讼请求。刘小姐不服上诉。
影楼无恶意判驳回
2010年2月,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刘小姐称郭先生只是作为陪同她拍艺术照的好朋友,而企划书和收据中出现了郭先生的名字,是为艺术摄影情侣套餐需要和交纳款项的方便而添加的。从相片内容上看,67张相片中只是4张有郭先生的身影,足见郭先生和她非共同定作“艺术摄影”套餐。
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为侵权纠纷正确,刘小姐的诉讼请求混合了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但主要的请求诉讼请求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而刘小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影楼有主观上侵权恶意,以及实施违法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产生,因此要求赔偿误工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均不充分。鉴于影楼同意退回照相费用给刘小姐,属于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权利。遂判决影楼支付刘小姐1613元照相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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