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型师临时爽约,准新娘马小姐没能拍完婚纱照的外景部分,室内照部分也因双方矛盾加剧没有拍摄。日前,马小姐将摄影馆老板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老板违约,须双倍返还马小姐已付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用余款,马小姐返还已拍摄外景照片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9年3月,马小姐与塘沽某婚纱摄影馆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单,约定:婚纱照总价款6000元,由造型师小胡和小姜提供整体造型服务,拍照按约定时间到达,如需更改于3天前通知。马小姐当日依约支付1200元定金。
9月中旬,马小姐来到摄影馆,与工作人员商定于9月15日先拍外景照片,25日再拍室内照。工作人员在预约单上注明约定时间后,在造型师小胡名字上圈住。随后,马小姐支付余款4800元。
9月15日,马小姐正在进行外景拍摄,小胡突然打来电话,称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造型服务,要求更换造型师或更改时间,遭到马小姐拒绝。9月24日,马小姐致电摄影馆要求解决问题未果,次日,没有再拍摄室内照。此后,双方矛盾升级,马小姐将婚纱摄影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摄影预约单,返还已拍摄的外景照片,双倍赔偿定金,返还余款,并赔偿因外景拍摄而产生相关费用及利息。
庭审中,摄影馆老板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同时查明,双方曾约定外景车费自理,但未具体约定内、外景的费用标准。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单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实际部分履行了该合同,由于被告违约,不能按照约定造型师履行合同,因此发生争执,且被告同意退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预约单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外景拍摄损失及利息,因双方已约定外景车费自理,且已进行了外景拍摄,该主张不予支持。同时,双方未约定内、外景费用标准,且原告明确表示对外景照片不满意,故对返还照片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摄影预约单;判决生效10日内,摄影馆老板返还马小姐双倍定金2400元和合同余款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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