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举办婚礼前夕在某婚纱店预定了婚纱摄影套系,而后由于筹备婚礼与拍照时间“撞车”,婚纱照剩余两个套系没有拍,直到2009年10月婚纱照才拍完,然而影楼却将第一次拍摄的照片部分底片丢失。近日李沧法院一审判影楼全额退款。
2008年3月份,李女士在举办婚礼前夕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一家影楼,预定了价格为3100元共9套衣服的婚纱摄影套系。随后李女士夫妇到影楼拍摄了七套衣服的照片,由于婚礼与影楼安排的拍摄时间“撞车”,双方约定剩余两套在结婚之后再拍摄。当年4月,李女士将部分照片及底片取走,随后又怀孕生子,直到2009年10月15日才拍摄完毕,此后选取照片时影楼告知李女士2008年拍摄的照片底片已遗失。
今年2月份,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李沧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已交的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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