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得一份工作,在银川市某影楼工作的十几名员工,接受了该影楼每人收取1000元押金的做法。但收据上写的竟然是“培训费”。影楼解释说:“干够期限,一定退还。”然而,当这十几位员工相继离开影楼时,不仅押金没退,连押金收据也一并收上再没退还。6月29日,已离职的小萍、小蓉及其他十几名离职员工向银川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该影楼退还押金。
影楼合同规定不休假、不交三金 老板否认收押金
“我2009年7月5日进这个影楼工作。进店时,店长称要收取1000块钱的押金。”小萍(化名)原是该影楼的化妆主管,她说,上班的第一天她先交了300元押金,剩下的700元押金每月工资里扣100元。“开具的收据上,均写的是‘培训费’。”然而没过多久,此影楼又要求所有员工上交那张押金收据,小萍和同事们只好将收据交给老板,只有小蓉以收据丢失为由没有交。
“直到今年的4月份,我和同事小蓉又突然接到被无故放‘长假’的通知,理由是工作管理不当。”小萍对记者说,于是,小萍和小蓉决定辞职,并且要求拿回押金。“已经离开的同事,所有押金都没要回来,加起来有十几个人。”
7月3日,记者见到小蓉,她向记者展示了那张收据,上面写着“培训费、卫生费每月共计扣除100元”。此外,该影楼的一位员工拿出了他与影楼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道:“乙方(员工)自愿放弃国家法定节假日,在甲方学习、培训并不让单位缴纳三金。”
由于影楼负责人不愿与记者见面,记者只好通过电话采访了该负责人。当记者提出影楼收取员工押金又不退还的问题时,该负责人在电话中否认了这一说法:“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说法?我们没有收取员工的押金。”记者又问道:“那是不是把押金改为培训费了?”对方表示他也不清楚,可能是财务上的单子。
劳动监察部门:否定培训费 收押金更不合法
那么,能否把押金称作“培训费”呢?对此,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何琦告诉记者,培训费指企业为长远发展派人员到外进行专职培训发生的费用。从这点来看,此影楼收取的钱不能称为“培训费”。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允许企业以任何名义向员工收取任何费用(财物),包括押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一旦向员工收取,不仅要全额退还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何琦监察员还就此影楼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也作出了解释,此影楼自行规定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三金等内容,是与法律要求相背离,该合同本身也是无效的或是部分无效的。
小萍他们没有了押金凭证,又如何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黄河律师事务所的韩律师。
韩律师讲,员工可以选择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起诉。如果老板承认了收走了押金收据,双方都认可事实,就不需要再提供其他新证据证明;如果该影楼老板矢口否认,就涉嫌构成侵占罪,员工们可以向公安机关去举报,由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相关证据为员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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