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许可,四川达州开江县城一影楼将消费者的婚纱照做成海报宣传,还称“给当事人提高了知名度”。昨日,经过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影楼赔偿消费者1000元精神损失费。
7月初,李小姐和男朋友小刘在县城一家影楼拍了一组婚纱照。8月初,李小姐的好友小黄去同一家影楼咨询拍婚纱照的相关事宜时,发现李小姐与小刘的婚纱照被做成了海报。“太没道理了,怎么没经过我本人同意就公开了。”李小姐从小黄处得知自己成了“公众”人物后,心里十分气愤。随后,李小姐找到影楼讨说法,对方称将李小姐的婚纱照做成海报宣传,李小姐及其先生并没什么损失,反而还提高了他们的知名度,不存在侵权。后来,李小姐只得向辖区的新宁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认为,该影楼未经消费者同意,就随意将消费者的影像用作商业用途,属于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影楼立即销毁该批海报,影楼方面刻录的相关资料光盘,全部交给消费者李小姐,并向李小姐及其先生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