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所交定金竟不能退款,这是福州罗源县 “xxxx”与“xxxx”两婚纱影楼在预订单合同中所列条款。近日,该县工商局对此霸王条款开刀,对两家影楼分别罚款300元,并要求影楼经营者立即更改规范“预订单”合同。
经执法人员调查,今年1月份起,“xxxx”与“xxxx”两家婚纱影楼在与准备拍摄婚纱照的情侣签订的“预订单”声明事项中规定:“本预订单所交定金,若无特殊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可以作为本店的另外消费。”两家影楼各签定了类似的“预订单”合同100多份,每份涉及定金800多元。
罗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影楼这个规定与《合同法》及《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双倍返还定律相违背,同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法则约束的是合同双方,收受消费者定金的影楼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不能拒绝返还或强迫消费者将定金转为其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