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上的婚纱影楼都需要定期更换婚纱和礼服。有进货渠道的南京的芮先生和经营某婚纱馆的蒋小姐曾有业务关系。然而,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最后把官司打到了白下区法院。
供货方:只收到1个月租金
据芮先生诉称,2007年底,他与蒋小姐签订了一份《婚纱合作协议书》,约定他作为蒋小姐所经营婚纱馆的唯一供货方,蒋小姐每月15日支付1万元,合作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他陆续向蒋小姐那里提供了28套婚纱,但蒋小姐除了第1个月给付了1万元租金之外,后11个月再没说法,还违约从其他渠道采购婚纱。因此,芮先生提请白下区法院判令:蒋小姐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的租金11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婚纱馆:对方服务不到位
蒋小姐称,事实上,那份《婚纱合作协议书》并没有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当初的真实意思是,芮先生向自己提供40件婚纱,其中38件为“蔡美月”设计,2件为“米兰婚纱尊荣馆”款式,40件婚纱均需镶有施华洛世奇水晶。可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自己仅仅从芮先生那里取得了22件婚纱,芮先生既没有按时、也没有足量提供婚纱,且款式也不对。“根据合同规则,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要求”,蒋小姐认为,自己有权不支付租金,同时也不存在3万元违约金之说。
法院:根据服务瑕疵减价款
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供的《收条》、《情况说明》等字据来看,蒋小姐已向芮先生提出了更新婚纱、礼服的要求,而芮先生至今未更新,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蒋小姐的员工进行培训、安排实习,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芮先生也存在瑕疵,应适当减少合同价款,法院酌定将每月1万元减少为每月5000元。现蒋小姐已向芮先生支付租金1万元,还应支付5万元。至于违约金部分,因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解约的问题,故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小姐向芮先生支付租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