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港一对夫妇的婚纱照被摄影社擅自发布在网上,成为其广告宣传品。在高港法院的调解下,这对夫妇获得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7年11月,即将喜结连理的志强(化名)和女友,花费了1500元,到高港区口岸街道某摄影社拍摄了一套婚纱照,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影楼擅自将他们的婚纱照传至网上,用来招揽生意。今年9月初志强到新单位上班就有人认出他来:“我在网上见过你,原来你是网络红人呵。”听着新同事的打趣,志强莫名其妙,交谈后才知道自己的婚纱照被摄影社擅自发在网上,可供任何人复制下载。有人甚至以为他们将照片卖给了摄影社。看到周围异样的眼神,志强夫妇认为摄影社老板侵犯了其肖像权。
为了获取证据,志强以客人的名义在网上同影楼老板取得了联系,依照老板提供的网址找到了自己的婚纱照。后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网上取得了证据。10月22日,志强夫妇一纸诉状将该影楼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1万元;支付肖像权使用费1万元,合计2.15万元。
12月10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影楼如期将赔偿款1万元送给志强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