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林小姐预订婚纱摄影时,婚纱摄影店口头承诺赠送相框和相册,但当她前去拍照时,该店却矢口否认。由于没有书面证据,25日,经福州台江区工商局调解,她仍然无法获得这项优惠。
25日,林小姐致电台江区工商局12315台,称她去年在某婚纱摄影店预订了一套婚纱摄影,现在到店中拍照,店家却没有给予相应优惠。她认为店家违约,要求店家履行承诺,可是店家不予配合。
工商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去年底,林小姐到中亭街某婚纱店预订了一套2000余元的婚纱摄影,并付了定金。近日,她去店中拍婚纱摄影,但在拍照前的具体商议中与商家发生了争议。
林小姐称去年预订时,婚纱店口头答应额外赠送相框和相册,现在却否认。执法人员发现预订单上只写明了金额并未标注林小姐所称额外赠送的款项,而且该预订单没有加盖婚纱店的公章。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林女士又无法提供婚纱店曾经承诺的证据,因此她的要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预订式消费中应注意以下事项:支付定金应主动索取收据,确认收据有加盖商家公章;预订单应标明产品的厂名、厂址、型号、价格等具体事项;如果双方有额外的协商内容,也应在预订单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