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如今很多人都能用软件编辑文字和修改图片。这些软件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之余,也带来不少麻烦。最近,家住福州的罗先生就碰到了这样一件事。
照片被改成广告
罗先生的女儿罗莉(化名)是一个讨人喜爱的姑娘,今年16岁的她落落大方。去年4月,罗莉和好朋友去逛街的时候,忽然心血来潮,到影楼拍了几张照片。由于照片拍得很好,该影楼的老板与罗莉商量,想拿照片为自己的影楼打广告。
罗莉婉言回绝了老板。影楼老板于是心生一计,利用电脑技术来改变照片。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位老板将照片中罗莉的脸换成了另外一个人的。
去年5月,罗莉再次经过这家影楼时,发现影楼橱窗上挂的巨幅照片十分熟悉。仔细辨认后,罗莉发现,这张照片除了脸部不是自己的,其他部分都是自己先前所拍照片中的形象。罗先生一家多次和影楼老板协商,要求影楼老板将照片取下,未果。无奈之下,罗先生将影楼告上法庭。
四肢躯干是否属于肖像?
在常人眼里,肖像就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的说,就是一张脸。那么,影楼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用了罗莉的四肢躯干的形象,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罗莉的肖像权呢?
庭审中,影楼的老板坚称照片上的女子和罗莉一点都不像,所以没有侵犯罗莉的肖像权。而罗先生认为,罗莉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拥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影楼没有经过罗莉的同意,擅自对她的照片进行修改并用于做成广告,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罗莉的肖像权。
经过审理,鼓楼法院判定影楼侵权,并据此要求影楼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取下橱窗内做广告的照片,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原告在影楼内拍摄的全部底片交给原告,或经电脑进行相应的物理删除,同时当庭向原告道歉。
法眼看案
肖像指的不仅仅是脸部
庭审法官认为,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既可以是一般的照片与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是一张脸,因此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可以成为肖像。影楼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罗莉的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同时还破坏了其肖像的完整性,因为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损毁肖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