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某影楼将自己的证件照擅自张贴在展窗内,颜先生以肖像权受侵犯为由将该影楼告上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7万元。
据颜先生说,2000年他曾在一家影楼拍过证件照。
2006年6月,颜先生从同事处得知,自己的照片被张贴于影楼的展窗内。颜先生认为,该影楼未经其同意就将其照片用于影楼的商业盈利,已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被告影楼表示,2000年时,该公司业务员与颜先生相识,请他到影楼拍照。双方口头协议,不收取拍照费用,底片留存于该公司使用。
2007年春节后,影楼将颜先生的证件照置于橱窗展架内。当颜先生提出异议后,影楼当即将其照片从橱窗内撤出,因此不应认定侵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影楼无法证实曾获得过颜先生的授权,所以影楼在展示橱窗内使用其照片的行为,应认定对颜先生肖像权构成侵犯。但颜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数额过高,法院根据案情酌定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