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于去年12月到沪上某摄影公司拍婚纱照。拍完后,公司既没有签订婚纱摄影协议,也没在发票上注明取照时间。于是,摄影公司始终不交照片,还称没有约定何时取照,因此也没有延迟交货。
消保委明确指出,提供婚纱摄影服务应当签订合同或填制订单,明确服务项目、酬金以及履行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婚纱公司不能做到这一点,已违规在先;以没有具体履约时间为由,违反自己口头承诺的时间,属违约无疑。经调解,该婚纱公司同意立即交照;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赔偿,在1500元的原价基础上折让至八折,并向袁女士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