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李女士去影楼看样片,在摄影师的帮助下,李女士选了25张作为入册的照片,对另外30张照片进行了淘汰。
随后,在选择制作台历(12张)和明信片(6张)的照片时,李女士表示想在淘汰的30张照片里选,可摄影师说必须在制作相册的25张里选,否则每张要掏15元钱。李女士认为影楼事先并没有告诉她,这种做法不合理,于是将此事投诉到了工商所。
经调解,影楼免去了李女士收入台历和明信片中的照片的费用,共计270元。
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王东斌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同时,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有知情权。消费者对所买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务价格不清楚时,经营者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要对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有个明确的认识。影楼这种做法,实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