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20岁出头的小红和好朋友一起到一家影楼去拍照,经工作人员推荐,她预定三天后拍摄一套个人写真,“我现在还年轻,希望等老了以后,能给 自己留个纪念,”小红说,整套写真共408元,预付定金100元。
但是小红表示,在她等待取照片和相册期间,她从一个朋友口中得知,影楼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她的写真照片用于营业宣传活动。“那是下午两三点钟,正上客人的时候,影楼的工作人员把我的照片投影到大厅中央的一个大屏幕上让人看,毕竟是我自己的裸体啊。”听说此事之后,气愤的小红找影楼进行了交涉。
前不久,小红以影楼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为由,将影楼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影楼赔礼道歉,返还全部照片底片资料;并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
据了解,日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已经握手言和,影楼赔偿小红1万元,并返还全部照片底片资料。小红则办理撤诉手续。
专家说法:
天津市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嗣文表示,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影楼摄影与客户订立的是摄影服务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影楼有保护顾客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义务。但是影楼却作为营销的手段,进行营利活动,在影楼的接待大厅,用电脑向其他顾客进行展示,已经侵犯了小红的肖像权。
另外秦律师认为女孩子的写真,有一些裸露的部位,涉及个人的隐私。影楼为了盈利,向别的顾客进行推销,还侵犯了小红的隐私权,这势必给她造成精神压力,降低她的社会评价,所以影楼应该赔偿小红一定的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