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丢婚宴录像影楼被判赔钱
消费者将影楼告上法庭,罗湖法院判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5680元
李某和女友相恋8年,终成眷属。为见证忠贞爱情,李某请了某婚纱影楼摄影师来拍摄婚宴,不料影楼不慎将婚宴过程的录像给洗掉了。
一气之下,李某将影楼告上了法院。近日,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影楼赔偿李某各种损失共计5680元。
案情经过
李某称,2006年2月,李某与某婚纱影楼签订了拍摄婚纱摄影合同,由影楼负责
2006年3月25日,李某打电话给影楼,询问婚宴DVD有没有做好,结果该婚纱影楼称还要等2天。2006年3月28日,李某再次致电该婚纱影楼,结果换了五位门市小姐都未查到婚宴DVD的下落,经过多方努力找到该店店长,店长承诺在3月31日一定可以拿到DVD。3月31日,李某还没接到拿DVD的通知。4月1日上午,李某又一次主动打电话给该婚纱影楼,结果还是一样,门市小姐依然查不到DVD的下落,直至4月1日中午影楼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说,其婚宴DVD录像已被不小心洗掉了。
庭审直击
原告:婚宴录像丢失造成遗憾
李某认为,婚纱影楼的行为给他造成一生无法弥补的遗憾,该影楼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婚纱影楼双倍返还婚礼摄影费人民币376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并由婚纱影楼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附属赠品不应赔太多
婚纱影楼表示,涉案的婚宴摄影是附属赠品,即影楼与李某签订的《拍照单》第19项约定的大礼包,与拍摄婚纱艺术照是主从关系,虽然婚宴摄像遗失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因影楼已经完成了合约的主要义务,李某的婚纱艺术照已经交付,其与婚宴摄影之间有相应的互补性和替代性。
婚纱影楼认为,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及本案基本事实,李某索要精神损失2万元于法无据。婚纱影楼认为只有欺诈行为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的双倍返还赔偿,而该案中婚纱影楼按约定上门拍摄了婚宴活动,遗失DVD出乎双方的意料,并没有欺诈的故意,与欺诈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故不应双倍赔偿李某。综上,李某的诉请超出了婚纱影楼应该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请求法庭依法处理。
法院:婚纱影楼应担责
罗湖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6日,李某与某婚纱影楼签订了婚纱摄影的《拍照单》。在《拍照单》中,双方对婚纱影楼应当提供的照片、服装等做了约定,在该《拍照单》的第十九项中双方约定了大礼包项目,即某婚纱影楼为李某提供摄像半天的服务。2006年3月19日晚,李某夫妻举办了婚礼宴席,婚纱影楼的摄影师按照约定为李某的整个婚礼进行了摄像。2006年4月1日婚纱影楼告知李某其婚庆DVD录像已被不小心洗掉了。
罗湖区法院认为,该案为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该案中,某婚纱影楼不慎将李某的婚庆摄像洗掉,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婚庆摄像的价格,即双方在《拍照单》的第十九项所约定的服务项目的价格,李某主张为人民币188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某婚纱影楼自认的价格人民币680元予以确认。因本案中婚纱影楼的侵权行为是出于过失,并非在服务上存在欺诈,因此,法院对李某主张双倍的赔偿不予支持。该案中被洗掉的DVD录像是李某婚庆当天的摄像,而婚庆过程不可重现,该摄像对李某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某婚纱影楼的侵权行为对李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人民币5000元。法院判决该影楼赔偿李某各种损失共计5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