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大学毕业生晓玲在影楼拍摄了一组较为“大胆”的艺术照。后影楼在未征得晓玲同意的情况下,将她的几张暴露照片做在了样本相册内,供其他顾客参考浏览。日前,经过长宁法院调解,影楼赔偿晓玲精神损失费1900元。
2006年5月,晓玲在本市某商场购物时,见有一影楼在商场内设立了咨询点。经
在相片的拍摄过程中,摄影师对晓玲的形象和身材赞不绝口,并称要将晓玲的照片做成相册放在店内展示以供顾客参考。当时,第一次拍摄艺术照的晓玲出于兴奋和好奇,便随口答应了。不久,摄影师打 电话再次征求晓玲的意见,希望能将她的照片做成样本相册,但晓玲觉得有些照片拍得比较大胆,极具私密性,便一口回绝了对方的要求。
但2个月以后,晓玲竟然发现自己的艺术照片出现在了影楼用作对外展示的样本相册内,其中有一张还裸露了上半身。于是,晓玲以影楼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影楼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元。经过法院调解,影楼最终赔偿了晓玲1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