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节期间,看着一对对新人走进婚纱影楼,消费者于先生的心情不免有些沉重,因为自己和妻子的婚纱照只能等明年再补拍了。不过令他欣慰的是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了维护,而且在节前另外领到了影楼提供的460元补偿金。
接到威海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转来的接诉后,乳山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于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因消费者不在威海,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做好双方的解释和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为此,工商工作人员支持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
国庆节前,消费者于先生从北京回到威海,工商局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影楼退回婚纱照费用2388元,并赔偿消费者路费等损失460元,由影楼一次性付给消费者共计2848元,同时影楼负责人向消费者当面道歉。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婚纱照只能等到明年再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