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金州区法院认为婚礼胶卷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和精神需求的价值,冲印店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记录着幸福时光的22个胶卷冲洗时被毁了8个,大连的丰先生将冲印店告上法庭。近日,法院认为婚礼照片有特殊纪念意义,判冲印店支付丰先生精神损害赔偿4000元。
2005年10月8日,是丰先生的大喜之日,摄影师用了22卷胶卷为他记录下了这一幸福时刻。第二天,丰先生将胶卷送到大连某个体图片社冲洗。当他来取照片时,却被告知由于机器故障,冲坏了8卷。他向图片社老板提出赔偿要求,遭到拒绝。于是丰先生将该影楼老板告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
被告称,由于机器故障,原告的8个胶卷被毁,自己已经表示了歉意,并为他无偿冲洗了14个胶卷,还答应他通过他的婚礼录像恢复其丢失的照片。被告同意适当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财物损坏赔偿责任;原告交付被告的胶卷是记录在特定时间内、特定场景和气氛中的婚礼过程的可留存资料,对新婚夫妻及亲友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和精神需求的价值。所损毁的8个胶卷的内容,具有不可重复性的特点,对新婚夫妻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因此,被告除应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于2006年3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本案已于4月上旬发生了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说,现在市场上有的图片社冲毁胶卷时,主要强调行业毁一赔一的规定,这一规定违背了《合同法》第40条款的规定。图片社单方限定自己的赔偿责任明显有碍公平,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胶卷损毁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单单在于胶卷的本身,它还包含着很多在精神上的损失也应该获得赔偿。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未明确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照相业的行规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方式,照片冲洗被毁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拍过照的胶卷包括没有照片保存的底片,以及没有底片也没有其它复制品的特定纪念照片,一旦由于侵权行为而**性灭失或者毁损,权利人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一般的生活照、风景照如果不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在诉讼中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