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婚期,何小姐拍婚纱照的影楼突然告知她,她去年在青岛拍摄的外景底片丢失了。何小姐对影楼提出的“补拍外景,多送几张相片做补偿”的解决方式很不满,“难道白白浪费了表情,浪费了时间,多送几张照片就行了吗?”
前天,何小姐来本报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去年10月,何小姐到济南某婚纱摄影影楼拍摄婚纱照,当时预订的是3990元的套系,加上后来选服装、涂定妆液等费用,共花费了6500多元。
何小姐先去青岛拍完外景后,因工作繁忙,再加上影楼装修等原因,一直拖到今年3月25日才去拍室内照片。4月2日,何小姐接到影楼通知,说她去年拍摄的外景照片底片丢失了,而何小姐的婚期就在5月份。“如今影楼里我喜欢的化妆师和摄影师不在那里工作了,再次拍照的心情也跟前一次不一样,估计难以拍出以前那么好的效果了,因此我不打算在这家影楼继续拍了。”此外,何小姐本打算用外景照片布置结婚典礼现场,如今这个计划也落了空。
何小姐告诉记者,在当天的交涉中,她提出退还6500多元的拍摄费用,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影楼不同意,希望为何小姐补拍外景,考虑到给何小姐造成了损失,可以多送何小姐几张照片做补偿。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对方对何小姐说,影楼负责人去台湾了,等负责人回来再协商。
4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该影楼客服部门,客服小姐说,工作人员正在找,还不能确定底片是否丢失。如果何小姐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等负责人回来再协商。
如果影楼真的弄丢了底片,应该怎么解决呢?济南市消协杜主任介绍,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影楼应该对顾客损失的部分进行原价赔偿,并对顾客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不一定是金钱赔偿。
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桂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何小姐提出的赔偿以及精神赔偿的要求,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