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影楼拍的婚纱照,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影楼则向消费者承诺:若补拍后再不满意就全额退款。结果,消费者对补拍的照片依然不满意,坚决要求影楼兑现退款承诺。影楼则认为补拍照片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全额退款。近日,消费者曹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店方兑现承诺。
事件回放
影楼承诺引纠纷
9月14日,家住武汉武泰闸丰收小区的曹先生和女友,到位于汉口中山大道上的某影楼拍摄婚纱照。双方商议价格为1580元。但照片拍出来后,曹先生很不满意,并提出退款要求。
10月5日,婚纱店在拒绝曹先生退款要求的同时,提出解决办法:为曹先生和女友补拍,若补拍再不满意,就全额退款。曹先生同意此方案后,该影楼一位杨姓经理在“预定单”上对“退款”一事作出了书面承诺。
然而,曹先生对补拍的照片仍不满意,认为“没有抓拍到最合适的笑容”,依然要求全额退款。
曹先生告诉记者,在他提出退款要求后,影楼让他过一天再去,等他再去时,负责接待的已不是当初作出承诺的杨经理,且店方坚持认为照片没有任何瑕疵,也不同意退款。
无奈,曹先生投诉到江汉区统一工商所。工商所两名工作人员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认为,店方应兑现承诺,全额退款。但店方最后的意见是只愿退70%。工商部门调解无果。
调查
店方:补拍照片没有任何瑕疵
该影楼一位张姓负责人告诉记者,店方之所以拒绝全额退款,是因为他们认为补拍的照片根本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曹先生的不满意没有任何理由。
按照“预定单”上的约定:若拍照结果双方都不接受,须经仲裁,即使是退单,最多退还70%。张称,希望对照片进行鉴定,看其是否存在技术瑕疵。
对于当初的承诺,该负责人称,只是尽量想让顾客满意,根本没想到补拍后还会出现不满意的情况。
消费者:承诺岂可说了白说
对于影楼的做法,曹先生颇显气愤,他认为影楼缺乏最起码的诚信。
曹认为,影楼的承诺是双方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这个承诺中,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影楼就应兑现退款承诺。
争议
服务“不满意”谁说了算
观点一:通过仲裁判断
持该观点者认为,店方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满意与否不是由哪一方说了算。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赵学军律师认为,影楼的承诺视为对补拍的一种补充说明,是服务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能被无限地放大。就这一纠纷来说,消费者“不满意”的权利,并不能凌驾于客观事实之上。影楼“补拍不满意全额退款”的承诺,并未改变对服务或产品质量认定的原则,改变的是:如补拍照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不按原来“赔70%”的约定,改为“全额赔偿”。
两位律师均认为,对于补拍的照片是否满意,应按照“公平、诚实、守信”的消费原则,根据“预定单”上的约定,交由仲裁部门来裁决。
观点二:消费者说了算
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的江汉区统一工商所一王姓办事员认为,店方的承诺“若再不满意”,主体就是消费者,所以店方应兑现诺言。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胜认为,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几种情形的规定来看,店方承诺这一条款,不具备无效、可撤销或变更的条件。对于这一纠纷,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处理,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时,应当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