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日前,记者从烟台福山消协获悉,一家婚纱店因不懂两者的区别,面对消费者的反悔,吃了个“哑巴亏”,不得不返回事先收取的订金。
10月7日,福山区冯女士打算照一组婚纱照片,于是来到该区一家婚纱影楼,该店的服务员很热情地介绍各项服务内容,并拿出 以往的照片给冯女士看。经不住服务员的一番鼓动,冯女士决定就在这家影楼拍摄。这时,服务员说必须交纳200元订金,理由是因要提前准备需一定的花费,万一不照了,也不至于损失。冯女士听了觉得有道理,就交了。回家后,她觉得还有些问题没问清楚,就打电话咨询,结果服务员态度不好,双方发生了争执,一气之下,她决定不照了。第二天,她来到影楼要求退钱,服务员说订金本来就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你不照了,就无权要回。无奈,冯女士投诉到该区消协。
工作人员受理后,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影楼出具给冯女士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有着严格的区分。《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就本案而言,由于收据上明确写着订金,因此,冯女士有权要回200元。最终经过调解,冯女士如愿以偿。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对某产品或服务特别满意,害怕经销商反悔的,签合同时就要注明“定金”,这样一旦经销商反悔,您就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反之,如果你不确定是否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那最好就不交钱或者是注明“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