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是北京市顺义区某影楼的摄影师。2004年3月22日10时许,他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该影楼Mamiya照相机一台及超意EBII型数码机背一个,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063元。得手后,张林带着所窃相机和机背到杭州出卖,但没有卖出去。后来他将相机以3500元抵押给其一个朋友。
庭审中,张林及其辩护律师辩称他带走相机和机背是为了拍照而不是盗窃。据影楼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作为摄影师的张林只有权使用而没有权利处理相机,而其他相关证人证言也证实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相机和机背的目的。故此,顺义法院认定张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