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及其江宁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雪中彩影败诉,并赔偿损失。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是南京市的一家台资影楼,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雪中彩影”文字商标,经过近十年的苦心经营和大量的广告投入,在南京市婚纱摄影行业和普通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4年8月,该公司意外得知在本市江宁区出现了一家同样名叫“雪中彩影”的婚纱摄影公司。经请求工商部门查处无果,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4年7月,王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其8平方米的房屋,在上海市登记成立了上海雪中彩影公司。10天后,该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分公司,开始经营婚纱摄影业务。
法院认为,这两家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包含均有“雪中彩影”文字,但被告在其企业门头牌匾、摄影订单、门市收银单和广告宣传单中均规范使用了其企业名称,且与注册商标“雪中彩影”字体相区别,不构成突出使用,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但从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成立时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看,其8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面积并不具备开展婚纱摄影业务的基本条件,成立后10天即在南京市江宁区登记设立分公司开展婚纱摄影服务,具有明显地攀附“雪中彩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
法院认定上海雪中彩影及其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