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浙江武义县一家影楼负责人。去年12月份,就在王女士辛苦操办的影楼即将开业的时候,一名六岁的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
宋某称,王女士影楼的一名员工认识宋某的母亲,在王女士见到宋某时,觉得宋某生性可爱,便与其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到金华市一知名影楼拍摄艺术照,如果拍摄效果好,则留一张比较大的相片供王女士影楼作为样本使用。双方一拍即合,当即行动。
可是,在宋某被带去拍照回来后没几天,宋某的家人便发现王女士在没有征求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四千多份在社会上散发。此外,王女士还将宋某的照片外传,宋某的相片已被金华另一影楼制作成广告图片放在街头一大型广告栏内,严重侵害了宋某的肖像权。宋某请求判令王女士在立即停止肖像权侵犯行为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向宋某赔礼道歉。
而王女士的说法与上述并不完全吻合。据王女士陈述,其将宋某的照片存放在影楼与作为样本使用是经过宋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为此还特地送了一本印有宋某相片的七寸相片册及一张24寸照片给宋某作为报酬;将宋某的相片广为散发的说法也是不事实的,影楼只印刷了广告本100份存放在店里,且已全部销毁;另外,她也未将原告的相片外传给其他影楼做广告。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对于王女士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予以认定,并认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赢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