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照片在彩扩过程中造成**性毁损引发诉讼,日前,徐汇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子星彩扩摄影制作有限公司构成精神损害,判决子星彩扩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夫妇2卷胶卷费用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4年5月,新婚燕尔的陈先生夫妇将自己婚礼当天拍摄的2卷胶卷送至子星彩扩摄影制作有限公司处冲印。在交付胶卷的同时,陈先生夫妇告知胶卷内容非常重要。3小时后,陈先生按约取件,却被告知在冲印的过程中发生故障,胶卷已被冲坏。
夫妇俩顿时情绪激动,与子星公司交涉。但子星公司却只同意赔偿10卷胶卷。夫妇俩表示难以接受,随后夫妇俩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为筹备婚礼,原告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这些照片对于自己及亲友弥足珍贵,故要求子星公司赔偿自己拍摄照片时所花费的成本费用1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子星公司则辩称,自己从未否认过将照片冲坏的事实,但对方提出赔偿数额过高,只同意赔偿原告2卷胶卷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原告拍摄的婚礼照片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由于被告原因造成**性毁损,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赔偿。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