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新婚燕尔的陈先生夫妇将自己婚礼当天拍摄的两卷胶卷送至上海子星彩扩摄影制作有限公司处冲印,当时即告知胶卷内容非常重要。3小时后,陈先生按约取件,却被告知在冲印过程中发生故障,胶卷已被冲坏。夫妇俩顿时情绪激动,与子星公司交涉。而子星公司只同意赔偿10卷胶卷。夫妇俩表示难以接受,于是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为筹备婚礼,原告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这些照片对于自己及亲友弥足珍贵,故要求子星公司赔偿自己拍摄照片时所花费的成本费用1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子星公司则辩称,己方从未否认过将照片冲坏的事实,但对方提出赔偿数额过高,只同意赔偿原告两卷胶卷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拍摄的婚礼照片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性毁损,确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赔偿。现因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而被告愿意承担的数额偏低,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子星彩扩摄影制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夫妇两卷胶卷费用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