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兰州影楼经营的逐步规范,很多影楼在拍摄前会和顾客签订《摄影预约单》。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规定,兰州市大多数影楼基本是按自己的理解制定预约单。记者在走访部分影楼和消费市民后发现,一些影楼的预约单问题多多,如“定金”和“订金”不分、内容含混不清、单方免责条款过多等,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往往难以找到较好的解决途径。
摄影预约单的性质
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张兆军律师认为,顾客和影楼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所谓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影楼)按照定作人(顾客)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照片、影集),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兰州影楼现行的摄影预约单一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顾客保管。预约单的主要内容有:顾客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影楼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拍摄时间、拍摄套系;定金数额。尽管内容简单,但已经具备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
张兆军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顾客和影楼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签订预约单的,在影楼的解释下,顾客应该对预约单的内容有较为清楚的了解;从签订过程看,不会导致预约单无效。因此,就合同成立的条件和内容看,摄影预约单应该属于影楼和顾客签订的书面承揽合同。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兰州一些影楼的预约单对“定金”和“订金”不作区分,甚至在一张预约单上既用“定金”,又用“订金”。事实上,这是两个概念完全不同的法律术语,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
据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孙智俊律师介绍,“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付给对方的金额或其他代替物品,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也称预付款,是指当事人商定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一部分价款,订金不发生制裁违约行为问题,无论发生何种违约行为,都不发生订金丧失和双倍返还的情况。有些影楼预约单中出现的“预约金”,也是预付款性质,属于订金范畴。
孙智俊律师认为,如果影楼在预约单上使用“订金”或“预约金”,当顾客不去拍照时,影楼是不能用“行业规范”来拒绝退回订金的。同时,如果影楼因故不能为顾客拍摄照片,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或预约金。在预约单使用“定金”的情况下,顾客和影楼都应当按照约定办事,如果顾客不去拍照,影楼可以基于“预约单的合同效力”不退还定金。
预约单的具体明确
怎样签订摄影预约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利益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林长法官认为,预约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影楼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顾客姓名、住址、联系方式;2、拍摄场地(有外景拍摄的,除确定场地外,还需注明交通费用的承担);3、拍摄时间、看片时间、取件时间;4、提供化妆造型、服饰的次数和数量;5、拍摄照片的数量,提供照片的规格、数量、装裱方式;6、相册样式、数量,相框样式、规格、数量;7、底片归属及选购余片的价格;8、拍摄总价及定金数额;9、影楼和顾客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地点;10、注明“定金不退,影楼违约双倍返还”的字样。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