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吉小姐在计划拍摄婚纱照时遇到了一桩令人不解的事:为拍摄婚纱照而支付了一定金额后,由于个人原因而取消拍摄计划。但在双方交涉时,对方以“公司规定”为由坚持不将那笔钱款退还给吉小姐。于是,吉小姐打来电话寻求解答。
百元定金何去何从
据吉小姐介绍,1月22日在一次展会上,经某摄影图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她决定拍摄一款原价为4999元、现场预定只需2999元的婚纱套照,她当场预先支付了100元并表示接受该项服务。但几天后,由于另有事在身,吉小姐不得不取消拍照计划。当她与该公司联系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100元时,不料对方以“公司有规定,至多可用于其他服务之用”为由拒绝退款。对此,吉小姐十分不解:“当时与对方公司协商时只是说明先支付100元,至于定金1000元要到三天后再付;此外,对于该预付款是否可退,对方未有任何告知。这笔钱为何不可返还?”记者了解到,由于当时展会人数众多,吉小姐在对方工作人员的催促下慌忙中签下了一张摄影合同单,然而,这张合同单并没有交给她。如今,她身边只有一张没有写明详细服务条款的100元收据。
定金去向有规可循
对此,该摄影图片有限公司的刘先生向记者解释说,吉小姐所支付的100元其实是属于定金的一部分,这在经她亲笔签名确认的摄影合同单上已有标明。“而当时收取100元也是在同意她于三天后补足定金的前提下而为的。”刘先生说,按规定,定金一律不作退还处理,因此吉小姐提出的将该笔款项返还的要求实在不能满足。
此外,由于该套照属于限量优惠系列,吉小姐一开始所作出的预定决定无疑已占去了其中的一个名额,若随意退出,对其他消费者来说是不太公平的。至于没有给吉小姐一份合同单的做法,刘先生则认为,由于该套照所需定金为1000元,而吉小姐只支付了100元,“所付金额的比例太少,因此无法出具合同单。”
落笔签单要慎重
那么,这100元究竟应不应该返还?作为消费者一方的吉小姐在签下合同单后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现象是否合理?
消协人士表示,在该事件中,若该支付之款属于预付款的话,作为提供服务一方应当返还;若属于定金性质,则不能作退还处理。
同时,律师认为,由于在摄影合同单上,消费者所支出的100元是写在“定金金额”栏上的,并且该合同单上还有消费者的有效签名,从法律性质上讲,该100元应当属于定金,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消费者于匆忙间没有阅读合同单便签单的行为,只能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律师说,“不过,基于合同是一种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确认的书面证据,合同双方理应都有一份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提供服务方的摄影图片公司不将书面合同交给消费者的做法是不甚合理的。”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合同对签订双方都有约束力,在签订之前一定要对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仔细阅读、了解,切忌草率签单;在支付定金前要明确其概念,特别要将“定金”与“订金”、“预付款”等这些可能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概念区别开来;坚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就应当及时履行,否则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自己。
摘自: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