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于去年1月在某影楼预约于今年3月27日拍摄个人写真,总价值498元。影楼让李小姐预付押金100元,填写一凭证:拍摄24张彩色照片,选10张做成相册(含底片)。当时服务小姐要求李小姐签名,李小姐便签了。李小姐称,影楼当时未向其解释底片的归属问题,即顾客选中的10张影楼会给底片,没选中的不给。
今年3月27日,李小姐依约前往拍照。在拍摄过程中,化妆小姐向李小姐推荐说,为了在选片的时候多一些选择,可以帮李小姐增拍10张反转片和6张黑白照片,但需加收150元。李小姐便在原凭证上方加写一排字:10张反转片,6张黑白片,并在上面签了字。
4月7日,李小姐依约前往影楼选样做相册,并问及底片一事。服务小姐告诉她,因为去年1月李小姐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同意影楼为其提供10张底片的做法,现在她无权索要其他底片。服务小姐说,对于顾客的底片,影楼一般保留三个月,三个月后将会销毁。
这让李小姐十分生气,她认为影楼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向宝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后初步认定,李小姐和影楼之间有一个关于摄影作品的合同,可以理解为李小姐委托影楼为李小姐制作和提供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里摄影作品包括人像艺术摄影。影楼作为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李小姐作为委托方享有的是该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两种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谁也不能侵害对方的权利。
底片到底如何归属,法庭将择日再审。
摘自:深圳法制报